刘银良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进行了解析,指出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法构成了最根本的挑战。在谈及新兴技术背景下的著作权客体、主体及权利归属的问题时,刘教授强调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这三个特征,而在以大众创作与传播为特征的时代中,著作权法中的主体——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存在着角色交叉与角色转换的关系,使用者的地位已经不容忽视,由此刘教授提出了构建“公众使用权”的观点。随后,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及“事先过滤”的问题,刘教授认为基于网络平台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区分为租户型和平台型两种类型,后者很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而针对目前安全港规则需要改善的现状,刘教授建议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人或者对现有的红旗标准进行延伸。其次,关于事先过滤问题引发的争议,刘教授在肯定了其可行性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最大的问题依然在于无法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同时还应当考虑到的是作品的溢出效应。此外,刘教授还提及了著作权侵权救济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相较于赔偿损失,应当更加重视停止侵权在众多救济方式中发挥的作用。最后,刘教授还鼓励同学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实践需要,积极地在学术研究中寻找问题,做到深入思考,有所成长。
刘银良教授的精彩讲解结束后,宋红松教授、王超政副教授与刘银良教授展开了与谈环节。宋红松教授在表示了对刘银良教授分享内容的赞赏和钦佩之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宋教授认为创作技术的进步是对著作权法最大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权利内容的范围是一大问题,此外,宋教授还对将公众使用权设置在著作权框架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公众使用权本质上不是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甚至有可能不是一种权利。王超政副教授在与谈中也表示了对刘银良教授的钦佩之情,并向刘银良教授请教了讲座中提及的构成作品的前提与特征的意义,刘教授回应道以上前提与特征是对于伴随AI作品出现的挑战的一种回应,指出一定要谨慎分析AI作品本身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