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依托《<外观设计保护法>部分修正案》,韩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几个方面得到了修正和补充。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改“亲告”为“违背意思不罚”强化被侵害外观设计权利人的保护(2022年6月10日生效的第18886号修正案)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220条第2款修订前后对比: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1款中的犯罪事实无指控时,不得提起公诉。 |
第1款中的犯罪事实不得违背受害人的明确意愿提起公诉。 |
在此次修法中,《外观设计保护法》第220条第1款并未被改动,该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第2款的内容。修订前,“侵害他人外观设计”的犯罪被归类为“亲告罪”,即调查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公诉,只有在受害人提出控告后,司法机关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修改后,该款由“亲告”转向了“违背受害人意思不罚”,这体现了对于受害人真实意愿的重视。此举不仅可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人的权利,同时能够防止调查机关滥用职权,进而能够促进外观设计权利保障体系建立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二、将关联外观设计的提交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2023年12月21日生效的第19494号修正案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外观设计权利人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只有在自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基本外观设计”)提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将仅与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关联外观设计(以下称“关联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
······外观设计权利人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只有在自其基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将仅与其注册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以下简称“关联外观设计”)作为关联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注册。但是,在相关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设立和登记时,基础设计的外观设计权尚未确立和登记,或者基础设计的外观设计权因撤销、放弃或者审判决定无效而消灭的,则不属于此情况。 |
关联外观设计是韩国加入海牙协议后引入的一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根据该制度,外观设计权人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就与自己的授权外观设计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基本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关联外观设计”)获得授权。该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分别提交的不同外观设计申请之间的关系,包括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其可作为该基本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
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需自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修订后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将一年的提交期限延长至三年。该修订响应了业界对于关联外观设计寻求有效且适当保护的诉求。通常来说,在推出的一款产品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后,企业会对先前的基础设计进行部分修改,随后推出新的产品,以此实现短期内产品的推陈出新,维持产品热度。新修正案将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时间从1年延长至3年,意在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外观设计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帮助企业建设品牌形象。
三、降低符合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2023年12月21日生效的第19494号修正案)
修订前《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6条规定了“缺乏新颖性的例外”(Exception to Lack of Novelty)。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只要外观设计的申请是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首次公开日起一年内提交的(通过全球任一专利局的公布而公开的情况除外),则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外观设计权利人若欲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应在下述某一时间内提出:(i)提交申请时;(ii)在KIPO作出是否予以授权决定前;(iii)对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提交答辩书时;(iv)针对第三方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答辩书时。
该条修订之前,由于侵权诉讼中不存在提交答辩书时提出宽限期请求的机会,外观设计权利人仅能通过第三方提出的无效宣告诉讼从而主张不丧失新颖性,以符合原第36条规定的“(iii)对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提交答辩书时”。对于未丧失新颖性的材料,新修正案不再附加任何提交时间和期限的程序性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
四、新增恢复优先权的规定(2023年12月21日生效的第19494号修正案)
1、延长后补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1条第5款修订前后对比:
修改前 |
修改后 |
根据第3款要求优先权者未能在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4款规定的文件,则优先权要求无效。 |
根据第3款要求优先权者,因正当理由不能在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本款规定的文件或文件时,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局长提交本款规定的文件。 |
修订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委员(Commissioner of the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新修正案则在此基础上为符合“正当理由”的申请人延长了两个月的材料提交期限。该举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实用性,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申请人的人道主义关怀。
2、延长优先权申请期限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1条第2款与新增的第51条第3款对比:
修改前 |
修改后 |
任何打算根据第1款要求优先权的人,除非在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初始申请的提交日期起六个月内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否则不得要求优先权。 |
根据第51条第1款要求优先权的人,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该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并在该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可以就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要求优先权。 |
修订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KIPO提交优先权申请。修订后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最早的优先权日起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要求优先权,则可额外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宽限期。此次修改考虑到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为申请人请求优先权预留出了相对充足的时间。
注释:
1.原文标题:关于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及修法建议,来源: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16127902-1.htm.
2. 原文标题:혁신기업의 디자인경영 지원이 확대된다!,来源: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19767&aprchId=BUT0000029&sysCd=SCD02.
3. 原文标题:[修订法]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关联外观设计等作出重要修改,来源:https://www.ip.kimchang.com/c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7496.
4.外观设计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